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
(一)严格考勤制度。机关所有工作人员(包括区委巡察办、巡察组,驻区委办、政府办纪检监察组)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无故缺勤。临时性外出须向室(部)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报告。一般干部公务外出,由室(部)负责人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和事由,室(部)负责人以上干部公务外出,由本人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事由,并向办公室说明去向。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,上午8:30之前,下午2:00之前,在办公室签到并注明签到时间,上班点过10分钟后,办公室收回签到簿集中保管。
(二)无故不出勤,视为旷工。一月内旷工3天及以上,扣除当月绩效奖。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,按《公务员法》规定予以处理。
(三)严格请假制度。机关工作人员因病、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。
- 事假
一般干部1天假期由室(部)负责人批准;2天经室(部)负责人报主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(含3天)经室(部)负责人、主管领导报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书记批准;室(部)负责人及常委(委员)1天假期由分管领导批准,2天以上(含2天)报书记批准;副书记(副主任)请假报书记批准。
- 病假休假
(1)因病休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。
(2)一般干部一周之内,室(部)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批准;两周及其以上的,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。室(部)负责人及常委(委员)病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;副书记(副主任)病假报书记批准。
(三)职工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(四)休假期间不享受的有关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(五)请假、休假均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,请假须经有关领导签批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备案。
(六)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次月统计报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和书记审阅,并在公示栏公示。